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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附则)

更新时间:2014-09-30 11:48:38

【导语】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租金等与这部法规的关系密不可分,办事编辑为了方便大家查看,将政策原文拆分,这部分是暂行办法的第四章附则,感兴趣的网友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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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总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轮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配租)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诚信申报声明书、租赁合同等相关示范文本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人才安居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定向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或者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六条 非户籍住房困难群体可以根据市政府制定的产业配套住房相关规定,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该企事业单位拟定配租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配租。

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含城市更新配建但政府未予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企业在册轮候人配租。

第三十八条 配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续租、退租、解除合同等情况发生后30日内,将承租人及共同申请人、租住的住房、租期、租金等信息报送市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执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在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申请人可持相关证明文件向配租单位提出申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之前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事附加:暂行办法是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有效期在2013年11月29到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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