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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不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更新时间:2015-03-02 15:15:30

  为充分保障合法权益,请详细阅读以下深圳不动产抵押须知的内容:

  一、详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知晓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您保证在进行预报登记操作前已经获得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并承诺所填写的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备,代表了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抵押合同以及主要合同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五、您清楚在取得《动产抵押登记网上预报回执》后,须在规定期限内前往指定登记窗口递交书式登记材料,正式登记时间以登记机关在您递交的书式登记材料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为准;若逾期未提交书式登记材料,须重新进行登记预报;目前登记预报最长保留期为5日。

  六、《动产低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等登记表格需通过网上预报系统填写和打印,登记机关不接受以其它方式填写或修改的登记表格。

  七、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原件四份;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动产抵押合同和《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携下列文件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动产抵押登记书》或《动产抵押登记证》;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原件四份;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当事人可以携下列文件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或《抵押物登记证》;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和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原件四份;

  (三)抵押人、抵押权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金融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护照、回乡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核对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受理窗口:深圳市市民中心东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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