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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东省博士工作站申请条件+材料+流程

更新时间:2018-04-03 09:03:16

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2.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

3.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


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

1. 优先支持建设有“双一流建设学科”、我省高水平建设学科或在华南地区产生辐射效应博士学科点的高等院校设立博士工作站。

2. 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3. 优先支持拥有以下机构之一的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学科或级别相当的机构。

4. 优先支持建有研发平台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或从事研发工作的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已建立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

5.优先支持粤东西北地区相关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



申请流程

(一)单位申报。

单位填写《申报表》(申报要求详见附件),按照隶属关系于4月20日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或中直驻粤单位申报。


(二)遴选推荐。

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单位或中直驻粤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于5月10日前择优推荐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时报送申请情况一览表及EXCEL格式电子版。


(三)专家评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遴选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入选单位。


(四)确定名单。

拟入选单位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公布入选名单。

补贴标准

给予每个博士工作站建站补贴50万元

注意事项

(一)在站博士由设站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统一纳入事业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二)博士工作站每年由设站单位自行考核,考核情况分别报送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博士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三)入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德武,

传真:020-83307379

联系电话:020-83134848

电子邮箱:493711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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