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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集体户口迁入他人房产办理条件

更新时间:2024-05-09 18:14:08

深圳集体户口迁入他人房产需要满足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产及公租房,可在他人的合法房产立户等房产条件。

申办条件

迁入本人或亲属房产立户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本市有房产及公租房,可选择在本人、配偶房产或公租房立户,也可选择在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公或婆婆岳父或岳母、儿媳或女婿的合法房产立户。

受理对象

家庭户户主、家庭户户内成员、集体户户内成员

受理要求

1.立户房产要求:

(1)有标准地址、尚未立户、且已入伙的住宅用途房产才可设立家庭户。

(2)2018年6月15日以前已做土地初始登记的商务公寓、单身公寓可立户,不受土地及房屋性质限制。

2.在本人或亲属50%以下产权的房产立户,需所有产权人同时到场办理。

3.除在本人或亲属房产立户可随迁深圳户籍父母、配偶、子女,其余情形随迁人仅可为深圳户籍配偶或子女,其他亲属无法随迁。

4.“亲属关系证明”是能体现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正书、原始户口簿底册等。

5.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除提供关系证明外还需提供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6.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毕业生办理此业务还需提供《毕业证》。

7.申请人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供假情况、假证明材料,申请人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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