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22技术创新项目相关扶持计划申条件
更新时间:2021-11-17 17:31:08
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详见正文。
更新时间:2021-11-17 17:31:08
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详见正文。
报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本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
(一)深圳市产业基础再造项目专项条件
1.资助项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市产业基础再造发展方向,产品性能、技术指标和生产工艺参数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资助项目应按照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实施完毕、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须达到500万元以上;
3.项目实施单位拥有资助项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4.资助项目建设期在申报年度的前三个自然年度内。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项目实施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或遴选,获得工信部或深圳市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
(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项目专项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