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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条件及申请流程

更新时间:2022-03-22 12:02:26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条件及流程见正文。

申请对象及条件

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2016年3月23日后经我市认定的杰出人才, 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发放条件

(一)奖励补贴。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

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二)工作经费。用人单位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奖励补贴

1.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表》;

(2)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报承诺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记录期间须包含拟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

(4)国(境)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材料。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5)创业类人才,提供所在企业的纳税记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3.公示。经审核符合发放奖励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市人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在次月将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本人指定账户。

(二)工作经费

1.提出申请。杰出人才所在单位申请工作经费的,应由所在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请表》;

(2)深圳市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申报承诺书;

(3)与全职在深圳工作的杰出人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4)杰出人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商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发放名单。

3.拨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拨付工作经费,杰出人才所在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下达资金指标到所在单位;杰出人才所在单位非预算管理单位的,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至所在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发放标准及方式

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 A类人才为6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 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 C类人才32万元。

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二)工作经费

1.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2.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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