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封控及管控区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申报指引2022
更新时间:2022-04-28 11:36:02
对辖区内企业在深圳居住的员工,居住地在疫情期间(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受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根据企业实际受影响的员工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
更新时间:2022-04-28 11:36:02
对辖区内企业在深圳居住的员工,居住地在疫情期间(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受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根据企业实际受影响的员工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
一、申报时间
自2022年3月30日(星期三)开始至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18时止。
二、申报途径
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报,请先阅读平台首页“系统演示”等内容,进行相应单位信息注册或更新。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请仔细研读《封控区、管控区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支持项目操作规程》及常见问题解答,按具体要求进行申报。
(二)项目为线上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如果企业在注册登录中遇到的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申报平台技术支持电话(4001616289)进行咨询。
四、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几种情形
(一)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五、咨询电话
0755-86218169、86199403
为支持企业稳岗留工,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2022年助企(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辖区内企业在深圳居住的员工,居住地在疫情期间(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受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根据企业实际受影响的员工人数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
二、资助标准及方式
按企业为受影响员工上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的30%且每人不超过600元,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社保补贴;其中,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企业,按企业为受影响员工上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交部分)的50%且每人不超过1000元,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社保补贴。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登记注册、已恢复生产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2022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企业有居住在深圳市内的员工因其居住地被划定为封控区、管控区(含参照管控区管理区)而影响正常工作的;
4.原则上企业需在员工受影响后的2个月内提出申请,每家企业申报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四、申报材料
(一)《封控区、管控区受影响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申请书》(登陆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http://sfms.szns.gov.cn/完成在线填报,由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按表格要求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企业本年度至申报日上月在南山区的纳税证明;
(三)申报企业2022年1月、2月社会保险缴交明细表;
(四)企业承诺函。
(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上传,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五)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六)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召开会议对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八)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附则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本资金主管部门要求退回已发放补贴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其列入相关信用管理名单。
(二)同时符合本项目及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其他相关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但本项目与南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可重复享受。
(三)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四)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支持】可获深圳疫情期间各区援助企业相关支持政策、申报指引、咨询电话及政策问答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