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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2022助企纾困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申报操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2-04-02 10:14:53

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八条,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申报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应对疫情,根据《龙华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解难“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第八条,结合我区防治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本操作指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请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被区政府认定的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以最新认定名单为准);

(三)已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

(四)2022年3月已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五)申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失信行为,并且未被信用信息网站列入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内;

(六)申请单位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减轻企业防疫负担。对为员工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的区四类百强企业,按2022年3月实际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给予100元/人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20万元。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华区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补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四)2022年3月份及最近一个月的深圳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交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纳税证明,本年度最近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

(七)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资料(提交“信用中国”查询结果或者深圳市个人公共信用报告);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非事业单位提供);

(十)采购口罩、测温枪、消毒剂、核酸检测产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应用检测试剂、防疫医疗设备、智能测温、数字化信息采集、无人车等数字防疫设备的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本章所述申请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审批流程

第六条 防疫用品及设备支持补贴的审批程序如下:

发布公告——申请——受理及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报批——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第六条中涉及的各项审批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布公告

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发布申报公告,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二)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经区科技创新局预审通过后,由申请单位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创新局。

(三)受理及合规性审查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和合规性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四)征求意见

区科技主管部门就申请单位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征求区各资金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各资金主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属于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不予资助;相关部门未明确是否因同一事由享受龙华区其他优惠或资助政策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区科技主管部门就申请单位统计关系是否在龙华区征求区统计部门意见。

经统计部门认定申报单位属于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但统计关系不在龙华区的,不予资助;统计部门认定属于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并且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按正常程序继续报批。

(五)提出拟资助计划、公示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合规性审查、征求意见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对于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予以资助;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建议不予资助。

区科技主管部门将申请受理情况和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拟资助计划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拟资助金额。

对公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书,并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开展并完成核实及处理,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申报单位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核实结果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将有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六)报批

区科技主管部门按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程序报批。

(七)下达资助计划

拟资助计划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收集收据。收到补贴的申报单位,应该按照统一要求,将收据提交至区科技主管部门。由于银行账号等问题导致无法收到资金的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尽快提交材料申请重新拨付,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资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区科技创新局视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申请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在信用信息网站上被列入相关黑名单、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等范围的,不予核查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操作指引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条 本项目与龙华区内其他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本操作指引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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