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易

深圳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3-07 11:11:04

为稳步推进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社会保租房),助力本市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加快建设筹集社会保租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求意见稿内容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的活动:

(一)房屋规划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

(二)具有不动产权属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经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房源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未网签购房合同或者未签署认购书且现状为空置状态,规模不少于10套(间)。

(四)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应当取得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

二、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取得项目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材料。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有效身份材料(如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无法提供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存在抵押登记等他项权益的,提交所有他项权益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为运营管理单位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知悉相关房屋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确认函。

(六)项目房源信息材料,包括项目房源的房号、户型、面积等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满足条件的,由区住房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予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从申请受理到完成项目认定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四、经认定的社会保租房项目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并执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相关规定。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项目的认定书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由运营管理单位申请的,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不足六年的,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限为前述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用作社会保租房期间,除以项目为单位整体转让且转让后不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外,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并通过市房地产信息平台限制网签。

五、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的,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项目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通过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六、申请人凭社会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向水、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申请享受居民水电气价格政策;经审核通过后,项目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申请人对外出租社会保租房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居民水电气价格标准。

七、以经认定的社会保租房申请入学的,积分类别以原房屋性质为准,按照所在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经认定的社会保租房项目执行国家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九、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强产品创新、优化信贷管理,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通过债权投资计划、股权转让等方式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项目。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十、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保租房】可获深圳保租房最新政策、房源计划供应、在建项目消息、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等最新消息

相关资讯
最新阅读
深圳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