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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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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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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政、税收、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会计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拟订本区有关财税政策、规划及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区级财政收支管理。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区本级总预算的执行。管理各项地方财政收入,牵头落实向区级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全区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票据和政府罚没物资。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支出的范围、通用标准,审核批复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预决算,并监督其财务活动。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筹调度区本级财政资金。按规定负责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关工作。

(四)统筹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管政府采购活动。

(五)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按规定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对本区的贷(赠)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

(六)管理全区会计工作。协助上级财政部门监管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

(七)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组织实施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调查。办理区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八)负责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财政局应当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财政管理方式,推动各部门全面落实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供给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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