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按年缴费,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份(在1月份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的缴费于次年1月份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个档次缴费。

(二)政府补贴。

1.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组建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00元,补贴30元;个人缴费200元,补贴40元;个人缴费300元,补贴50元;个人缴费400元,补贴60元;个人缴费500元,补贴70元;个人缴费600元,补贴80元;个人缴费700元,补贴90元;个人缴费800元,补贴100元;个人缴费900元,补贴110元;个人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时缴费而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2.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以上所有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分享本文到: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