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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腾退情形及过渡期租金规定

导语 深圳公租房承租期间户籍迁出、拥有自有住房、收入超限额等情形应3个月内腾退,自有住房可申请延期最长16个月。

  深圳公租房腾退情形及过渡期租金规定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承租期间发生特定情形的,应当按规定腾退公租房。部分情形可申请延期腾退,但需按相应标准缴纳租金。

  一、应当腾退的情形

  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租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

  二、自有住房延期腾退

  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需腾退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6个月。其中前4个月租金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租金计收;后12个月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三、收入超限额过渡期规定

  续租时收入财产超限额但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60%计收;超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的60%计收,过渡期满后按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四、禁止行为

  承租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将被收回公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内居住;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擅自转租、互换、出借公租房;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或改建、扩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严重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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