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6年11月25日,可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或邮件传真信件反馈意见。
2026年广东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时间及入口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就《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25日,公众可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或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提交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与反馈入口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6年11月25日前。
反馈渠道一: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我要参与”栏目参加本次法规意见征集活动。
反馈渠道二: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二、修订主要内容
对比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本次征求意见稿删除原有“自我保护”专章,增设独立的网络保护专章,并将政府保护单列一章,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手机等智能终端管理
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
确有需求时,需家长同意并书面申请,进校后交给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要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教育教学活动,具体包括科学规范用智能终端、提升网络素养、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
学校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实施网络欺凌、防止学生利用网络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现学生沉迷网络或有沉迷倾向的,应及时通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教育引导;发现学生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四、教育教学与体育活动要求
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义务教育阶段,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以各种名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体育活动时间: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不少于2小时,幼儿每天户外活动一般不少于2小时。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保障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
五、食品安全与学校设施保障
陪餐制度:推行校长园长陪餐制,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家长陪餐制。
食品信息公开: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组织家长代表参与监督,保持投诉渠道畅通。
校内经营场所:校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需设置的,不得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午休设施:鼓励学校提供平躺午休的设施或环境。
场馆开放:逐步推进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图书馆、阅览室、计算机室、体育场馆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卫生间配置:卫生间、淋浴间要符合隐私保护要求;公共卫生间的女性、男性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比原则上不低于二比一。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设施、场地不被占用。
六、校园欺凌预防与身心健康保护
欺凌预防:学校必须公布学生欺凌举报、求助渠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调查认定:成立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调查认定要客观、公正、保密,听取双方学生和家长的陈述申辩。
strong>复查渠道: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严重欺凌报告:严重欺凌不得隐瞒,必须报公安和教育部门。
性侵害、性骚扰报告:学校、幼儿园发现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就读调整:受害学生无法在原校原班就读,本人或家长提出调整请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
心理健康: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
禁止行为: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歧视,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
处分程序: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记录消除: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