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通知

深劳社[2009]49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47号)精神,为落实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审批截止期至2009年12月31日,失业人员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追溯到2009年1月1日。

  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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