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出示书面合同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案情简】

  礼品公司解聘员工 裁决支付双倍工资

  申请人:某礼品公司

  被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4月进入申请人某礼品公司工作。被申请人李某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申请人某礼品公司主张其已与被申请人李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意外,劳动合同文本遗失。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提交了电脑备忘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但被申请人李某对此不予确认。2008年5月8日,被申请人李某收到申请人某礼品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支付了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被申请人李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某礼品公司称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证据,只能提供电脑备忘录为证,但该备忘录没有被申请人李某的签名,被申请人李某对此也不予确认,故劳动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李某双倍工资。

  申请人某礼品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提出撤销申请。

  该礼品公司认为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有电脑备忘录、证人证言为证,且其他员工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可能仅与被申请人李某一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被申请人李某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导致劳动仲裁裁决错误,且劳动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其对电脑系统进行鉴定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公司无法举出证据

  证明双方签了劳动合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礼品公司主张其已与被申请人李某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能提交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证据,其所提交的签收回执仅是签收终止劳动关系通知的证明,只能说明被申请人李某签收了终止劳动关系通知,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而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提供的证人在劳动仲裁期间未出庭作证,且与申请人某礼品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电脑备忘录并没有申请人李某的签名确认,且被申请人李某在劳动仲裁期间对此亦不予认可。故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支付被申请人李某双倍的工资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某礼品公司亦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李某持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其主张被申请人李某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问题,属于对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某礼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某礼品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某礼品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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