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管理的通知
二、费率调整的条件
各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可以申请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情况为盈余;
(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或者低于13%;
(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广东省省级社会保险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
三、费率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考虑原则。
各市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应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范围内,按照省级统筹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扩面征缴工作的开展,统筹考虑费率调整问题。
(二)适度原则。
各市应在严密测算后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并密切监控,以适度为原则,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逐步过渡原则。
各市应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调整缴费比例,避免调整幅度过大而导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业负担畸轻畸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费率调整步骤进行。
四、费率调整的实施步骤
第一步,从2009年7月1日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后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8%的降低为18%,其他各市的单位费率保持不变。
第二步,从2010年7月1日起,鼓励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市及省直单位降低为16%,将费率低于12%的地区调整为12%。
第三步,从2011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5%的地区调整为15%,将费率低于13%地区的费率调整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