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截至2009年9月30日,下列在我局登记的机动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仍未至我局办理注销登记。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公告下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具体如下:

  一、 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详见列表)

  大型汽车(468辆),小型汽车(1192辆),外籍汽车(516辆),摩托车(872辆),警用汽车(30辆),警用摩托车(11辆)。

  二、已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详见列表)

  大型汽车(106辆),小型汽车(441辆),外籍汽车(88辆),摩托车(65辆)。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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