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机动车无过错最多赔10%

  昨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长春举行。昨日的全体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树森作了关于《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也是省人大对此《办法》进行的第二次审议。

  机动车车窗不得喷涂

  妨碍驾驶视线的标识

  《修订草案》规定,机动车车窗不得喷涂、粘贴妨碍驾驶视线的标识和广告,不得安装用于车身前后显示动态、活动广告的装置。改变车体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

  机动车无需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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