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五、个人帐户的继承
2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8、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29、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六、其它
30、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的建立,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规定执行。
31、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指标解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式共分八表,供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地进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时使用,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表式的基础上增加栏目或其它所需表式。本表式中的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单位名称,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名称。
2、单位编码,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单位设置的数字代码。
3、单位地址,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填写的地址。
4、主管部门,指本单位上一级行政主管单位。
5、单位负责人,指本单位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负责人。
6、业务经办人,指本单位具体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业务人员。
7、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日期,指本单位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正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日期。
8、上年末职工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
9、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在本单位工作的各类职工工资收入总额。
10、上年末离退休(职)人数,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人数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
11、上年离退休(职)费用总额,指截止上年12月31日从本单位离退休(职)的各类职工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领取的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2、单位缴费比例,指参加统筹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13、当月养老金支付基数,指实行差额收缴、拨付养老金的地区单位本月应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金额;实行全额收缴、拨付的地区指在实行统筹项目范围内本月应支付本单位离退休(职)费之和(不含已死亡的离退休(职)人员的离退休(职)费)。
14、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姓名相同。
15、社会保障号码,共16位数,为身份证号码后加一位校验码。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尚未确定校验码,可暂填身份证号码。
16、参加工作时间,指参保职工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17、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18、实际缴费年限,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19、首次参保年月,指参保职工第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时间。
20、月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统计口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
21、变化时间,指参保人员在发生增减变化时到本单位或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时?。
22、调出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出前所在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使用的单位名称。
23、调入单位:应填写参保职工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时的单位名称。
24、截止缴费时间,指参保职工调出原单位时最后一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25、缴费(支付)截止时间,指参保职工最后一次缴费或最后一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