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违章收到罚单车主“喊冤”
漫画
车辆压线行驶被抓拍
驾驶人身份无法确定
上诉人(一审原告):熊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下简称某大队)
熊某是粤B69A××机动车的车主。2008年4月14日16时1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执勤民警在深圳市滨河红岭立交段执勤时,发现粤B69A××机动车在该路段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压导流线行驶,并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拍照。2008年7月31日,熊某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的交通违章监控中心接受处理。某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熊某系粤B69A××机动车的车主,该车于2008年4月14日16时10分在深圳市滨河红岭立交段存在违反禁止标线指示压导流线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故对熊某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熊某对此不服,遂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08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熊某认为,其是机动车粤B69A××的所有人,电子眼拍到挂原告车牌的机动车有违章行为,但是不能确认现场违章驾驶员的身份,更不能证明违章驾驶员就是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被告对原告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是专门针对处理违章驾驶员,且没有盖实施处罚行为单位的公章,被告对没有违章的车主进行行政处罚没有制作专门针对车主的处罚决定书,只是用处理违章驾驶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替处罚车主的处罚决定书,所以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遂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维持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熊某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双方当事人对粤B69A××机动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无法确定该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时的驾驶人身份时,某大队是否可以直接对车主熊某予以行政处罚。
维持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熊某负担。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熊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