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二)

违法行为
电脑编号
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
(元)
并处吊扣驾驶证 记分
(分)
国务院
条例
深圳
条例
345 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17.1 400 30日  
346 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的   17.2 400 30日 3
347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17.3 400 30日 *
6
348 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17.4 400    
349 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7.5 400   *
350 遇红灯亮时强行通告或者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的   18.1 500 15日 3
351 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   18.2 500 60日 *
35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酒精测试超过规定标准的   18.3 500 60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
6
353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18.4 500 60?并处拘留15日以下 *
12
354 持挪用、转借他人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   18.5 500 拘留15日以下 *
12
355 使用涂改、失效的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   18.6 500   *
12
356 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18.7 500   *
2
357 驾驶擅自理发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   18.8 500   *
358 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18.9 500   *
359 驾驶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18.10 500   *
360 驾驶拖拉机在市区或者其他干道路行驶的   18.11 500   *
361 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   18.12 500   *
362 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   18.13 500   *
363 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   24.1 1000    
364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5平方米以内   24.4 1000    
365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20%--50%的   19.3 1000   3
366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50%--100%的   19.4 2000   3
367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5--10平方米   24.4 2000    
368 在道路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   24.5 3000    
369 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4.2 3000    
370 道路上的收费站未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造成车辆排队50米以上,100米以内   24.3 3000    
371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10--20平方米   24.4 3000    
372 未经市公安交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车容外观   24.7 4000    
373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不按规定检测或者弄虚作假出具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   24.8 4000    
374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100%以上的   19.5 5000   3
375 道路上的收费站未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造成车辆排队100米以上   24.3 5000    
376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24.4 5000    
377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开设路口或者未按限定期恢复原状   24.6 5000    
378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广告、招牌   24.4 5000    
379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24.4 5000    
380 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24.1 5000    
381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摩托车、拖拉机   20 5000   *
382 个人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21 5000    
383 车主、知情单位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21 10000    
384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拖拉机)   20 20000   *
385 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30000    
386 驾驶车辆?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40000    
387 驾驶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50000    
说明
(1) 记分栏中*号表示可以暂扣车辆;记分依据:《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1999第45号令)。
(2) 电脑编号中第357、358、359、381、384项可以没收车辆(381、384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除外)。
(3) 电脑编号中第355、356项可以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凭证,没收非法的警灯、警报器。
(4) 车辆类型:A1--大型汽车,A2--小型汽车,A3--摩托,A4--轻便摩托,C1--外籍汽车,C2--外籍摩托。
(5) 本市建设银行属下的所有营业网点均可代收交通违法罚款。
(6) 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深圳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7) 本表的违法行为电脑编号为方便计算机管理从301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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