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班车收燃油附加费

  省物价局昨日发布消息称鉴于我省国Ⅲ0#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已于2010年10月26日零时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上调为6.61元/升,高于收取燃油附加费的启动价格6.53元/升,因此自2010年10月28日零时起,我省始发的除农村客运外的班车客运(含旅游班线客运),按旅客计费里程收取燃油附加费,单位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收标准为0.01元/人。此前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各客运站场已预售的全部客运班线车票,按原票价执行,不得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及其他费用。

  这是根据《广东省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2010年第5号通告)规定,以国Ⅲ标准0#柴油最高零售价均值5.73元/升为基数价格,最高零售价达到或超过基数价格0.8元/升的整数倍时,启动油运联动机制。

  此次调整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方案以来,为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道路客运经营者带来的成本压力,首次启动计收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根据油运联动机制“稳定基价、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何时调整(或终止)计收燃油附加费视我省国Ⅲ0#柴油最高零售价水平决定,具体执行时间和标准仍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文并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网予以公布。

  省物价局要求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规范明码标价和收费行为,在客票上标明收取的燃油附加费金额,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收取燃油附加费后的公路客运价格和道路运输秩序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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