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城乡困难群众每人将获100元 ●确保春节前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1月22日,省长黄华华签发《关于向全省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央财政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以及我省2011年1月中旬从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1.08亿元向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统称城乡困难群众)再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帮助城乡困难群众度过一个幸福祥和的新春佳节。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民政、物价部门要认真审核发放对象,严格规范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的补贴资金由各地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到供养机构,再由供养机构发放给个人;其他城乡困难群众,由各地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通知要求,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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