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4月1日起执行

  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局、光明和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小时。

  上述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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