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开车什么最危险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速公路里程的增加和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随之增加。由于车速快,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也更为巨大。那么,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哪些行为最危险、最容易引发事故?通过一些发生在深圳高速公路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可以总结出高速公路上的五大“杀手”。
杀手一:过快过慢均惹祸端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车速过快、过慢都容易引发追尾事故。超速行驶是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交通违法行为,很多追尾事故都是因为超速造成的。车速越快,留给驾驶员安全制动车辆的距离将越小,随之也越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少数大型货运车辆因严重超载造成低速行驶,既影响了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还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有人称它为“流动障碍”或“定时炸弹”,这一点都不为过,其产生的危害也是明显的。
案例:2010年5月19日4时许,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吴某等3人(驾驶室核载3人,超载1人)在南光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光明路段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徐某及其车上3名乘客死亡,两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蒋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严重超载且时速低于高速公路规定的最低车速行驶也是导致此事故的原因之一。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杀手二:酒后驾车一夕殒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但个别驾驶员饮酒后抱着侥幸心理上路行驶,酒后肇事是因为受不了酒精的作用,思维及手脚反应迟钝,造成车辆失控,继而发生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酒后驾车进入高速公路,无疑等于“自杀”。交警部门时刻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驾驶车辆时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例:2010年4月7日23时11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轿车沿南光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松岗路段时,该车左侧车头部位碰撞道路中间隔离带后失控,致车辆横停在中间主车道位置,李某受伤被困车内。随后,同方向由赵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车头部位与轿车车身右侧部位又发生碰撞,两次碰撞造成李某死亡、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杀手三:随意变更车道肇事
高速行驶的车辆下高速应提前准备,不要随意变线、猛打方向、急刹车,以防高速行驶的后方来车避之不及,发生事故。其实,安全是可以买回来的,一旦发现错过了下高速公路的出口,请不要倒车、逆行,到下一个出口看似绕道和多花了路费,但安全是多少金钱都买不回来的。
案例:2009年2月4日3时37分许,姚某驾驶粤B/15V08小型客车在广深高速公路由深圳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至92KM+600M鹤州出口路段突然向右变更车道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右侧车身与在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粤K/S2666号大货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撞,导致粤K/S2666号车失控再次碰撞出口的水泥岛头后翻侧,造成粤K/S2666号车司机刘某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和乘客潘太某、潘春某两人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杀手四:忽视使用安全带
据相关调查显示,发生车祸时,从汽车内抛出的司机和副驾乘客,75%会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而有了安全带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它是有效防止车内人员在事故中被抛出的最好保护装置。然而高速交警在日常执法中发现,依然有不少司机和乘车人对安全带的使用较为“漠视”,维系生命线的安全带被当成了摆设。
案例:2010年6月30日19时01分许,温某驾驶粤B/3H691号轿车(载:蔡某、刘某)沿广深高速公路由深圳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至福永路段时,该车车头、车身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及路灯柱发生碰撞后车辆仰翻,造成温某、蔡某抛出车外当场死亡,刘某受伤,车辆和道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如果司机和车内乘客都能够自觉使用安全带、当场死亡两人的惨剧就可以避免。
杀手五:抛锚不放警告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在高速公路发生财产损失轻微的事故,如果无人员伤亡、双方对成因无异议,且车辆具备移动能力,一定要将车辆移动至紧急停车道内停放,避免在高速道路争执发生二次事故,当事人可用自己的手机将原始现场拍照。
案例:2009年7月20日晚,黄某驾驶机动车在广深高速公路广州往深圳方向松岗路段发生故障后停在中间主车道内,未设置警告标志,随后,陈某驾驶小型货车同方向驶来,?头碰撞因故障未设置警告标志的故障车尾部,造成陈某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