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接入深圳后年限认定问题

咨询问题:

您好,我是今年随迁入户的。2008年开始在深圳交社保,2008年之前在外地交社保已经7年,最近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根据我在社保局网站所看到的有关缴费年限的咨询答复,社保局答复称:根据目前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调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视为本市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合并计算。非经我市的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的人员,其迁入前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那么缴费年限应当合并计算,请问深圳市社保局如何执行社保法第19条的规定?

回复:

你好!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66号文)正式实施。根据国办发66号文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2011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与国办发66号文和社保法的规定不一致,目前,我局已向市政府建议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特区养老条例》),落实国家的政策规定。

按照《特区养老条例》及其实施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招工、随迁、购房入户等方式入户深圳的参保人,其在深圳以外的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同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根据你所述,你是今年以随迁入户的方式迁入本市,不是通过劳动、人事部门调入本市的,在《特区养老条例》修改前,你在内地参保的年限目前不能与深圳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特区养老条例》重新修改后,我局将按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还有疑问,可拨打9688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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