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购物新规:在港购物半年内可退货
导语 据国家旅游局官方网站消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事务署于今日发布《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并要求地接社导游在游客抵达香港时,必须及时派发《内地赴港团体游旅客须知》。
香港发布内地游客赴港须知 在港购物半年内可退货
《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慎选旅行社及旅游团。游客应比较不同旅行社及旅行团价格,尽量选择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内地组团旅行社必须具备国家旅游局认可经营出境游的资格。游客不应参加不符有关资格的旅行社经营的旅行团;旅行社必须就旅游行程与游客签署合同,详列旅游行程细节,以保障游客的消费权益。
旅行社如并团来港,亦必须先征得游客同意;旅行社必须委派领队跟随团队出团,领队应在行程期间维护团队的合法权益。
香港地接旅行社应持有香港特区政府发予牌照;如团队有观光或定点购物活动,旅行社必须于团队抵港后委派一名持有香港旅游业议会发出导游证的导游全程接待;导游应在团队抵港后,及时向每位团员派发与旅游合同相一致的在港期间行程表,清楚详细列明行程资料,并让团员保存参考。
如有疑问可致电香港旅游业议会查询;如非特别原因,导游不可改变行程表所列行程,如更改行程,须向游客清楚说明,并征得游客同意。
二是要维护消费权益。游客在港可自由选择是否购物,旅行社、商铺或导游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游客消费,也不得强留游客在定点店铺内。游客购物前应留意销售条款,并参考香港消费者委员会的“精明消费香港游”网站;根据旅游业议会“入境旅行团(登记店铺)购物退款保障计划”,游客如在旅游业议会登记的店铺内购物后不满,可于购货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退货要求,如货品没有损坏或因使用而导致损耗,就可获全数退款。
游客可以凭单据正本和符合退货要求的货品联络商店办理退货;根据香港的《商品说明条例》,零售商对货品作出虚假陈述或展示误导价格是违法行为,游客可致电香港海关举报。游客宜保持警惕,以防被骗,尤其是陌生人士提出的建议或请求,例如声称筹款、表示可作祈福、兜售平价产品或服务,或提供投资机会等。香港旅游发展局积极推广“优质旅游服务计划”。游客选择有“优”字标志的商号,消费时更有保障。
《内地赴港团体游游客须知》的发布是内地与香港旅游业界合作开展“品质旅游”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增加游客权益透明度,对推进内地赴港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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