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银行联名卡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联名卡办理:

  1、办理网点:联名卡合作银行自行设定网点进行销售,市民可通过各发行银行的宣传指示,到指定地点进行办理。具体地点详见各发卡银行机构在媒体和网站的公告。

  2、办理方法:具体标准由各发卡银行自行制定。

  第七条 电子钱包功能的充值:

  1、充值地点:持卡人可在深圳通客服网点以及贴有深圳通充值标识的深圳通运营商(如地铁站点、便利店、银行网点等)进行人工充值,或到银行自助充值机办理自动充值业务。

  2、电子钱包充值按照深圳通卡充值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3、电子钱包功能部分为不记名不挂失,持卡人根据自身需要适量充值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联名卡消费:

  1、乘坐地铁时,持卡人需在入闸和出闸刷卡方能通行;乘坐一票制线路,持卡人上车刷卡即完成付费;乘坐分段收费线路,持卡人可使用乘务员的手持收费器或其他方式进行付费。

  2、持卡人使用电子储值钱包功能进行消费的,应在确认消费金额后再进行刷卡付费。

  3、发卡单位仅提供电子储值服务,持有联名卡消费所涉及的票价、费用以及优惠政策由深圳通运营商决定。

  4、深圳通运营商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所涉及的服务质量,由深圳通运营商负责。深圳通公司不受理与联名卡电子储值钱包功能部分无关的消费投诉、索赔。

  5、联名卡可以在银行指定网点使用银行卡功能进行消费支付,相关规定需咨询银行发行机构。

  6、当使用电子钱包付费时,刷卡设备提示“余额不足”,代表卡内的实际金额不足,持卡人需另行支付费用。

  第九条 联名卡的保管:

  1、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联名卡以防止卡片损坏或遗失。

  2、持卡人不得使用或容许任何人使用自身持有的联名卡作任何非法用途。

  第十条 联名卡的退卡业务和办理地点:

  1、联名卡电子钱包的芯片数据可读卡,需到已开通深圳通退卡业务的网点退还卡内余额,卡片不做回收处理,同时关闭所退卡片的电子储值钱包业务功能,该卡将不得再次充值和使用。联名卡内电子钱包余额超过300元的,需到深圳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退余额业务。

  2、联名卡电子钱包功能的芯片数据不可读卡,持卡人需先到深圳通指定网点办理退卡内余额业务,不回收卡片,10个工作日后持回执领取卡内余额。

  3、持深圳通校园联名卡,需到深圳发展银行各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4、联名卡银行卡功能部分的业务,需要到相关发卡银行网点进行办理,深圳通指定网点不受理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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