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银行联名卡发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发卡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发卡单位的授权,不得擅自修改联名卡的资料、结构及用途,否则发卡单位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该卡,不承认以该卡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联名卡或违反本条款有关规定的,发卡单位有权停用、没收或注销该卡。
3、在正常情况下,发卡单位将会努力确保深圳通收费系统能够持续运作,但不能保证任何深圳通运营商均能接受以联名卡付款,因为需要由深圳通运营商自身的系统及营运,以及网络、电力、气候或其它因素而定,以上因素皆在发卡单位的控制范围之外。
4、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和消费数据,发卡单位将予以严格保密,未获持卡人同意不得公开(司法机关及公务需要除外)。
第十二条 特别提示
1、持卡人的联名卡如在银行柜员机中办理业务时被吞没,应及时办理领卡手续,以免联名卡被剪卡处理。
2、深圳通的业务合作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规定的吞没卡领卡期限为30天。非深圳通的业务合作银行规定的领卡时间有所不同(按照银联的规定,一般为3个工作日),持卡人应及时咨询并前往领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持卡人如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领卡而导致剪卡的,联名卡的电子钱包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卡内余额将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发卡办法的修订和解释:
1、发卡单位有权修改办法,并在发卡单位网站或新闻媒体刊登修改通知,持卡人可向深圳通业务代理点索取新的办法,或到发卡银行的网点进行咨询。
2、本办法由发卡单位(深圳通公司、相关发卡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深圳通客户服务热线:86148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