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体检不合格: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 毫米汞柱),低于11.46/ 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脾在肋下1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厘米(肝生理性下垂除外);脾肿大且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2厘米以上。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未治愈。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未治愈。
12、性传播疾病。
1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
15、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6、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教学工作。
17、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
18、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仍可看到脊柱侧弯、驼背。
19、对健康、教学工作有较大影响的其它疾病、生理缺陷和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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