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四、个人想法

  第一,代位求偿制度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保证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保险发挥出其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代位求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它没有完全体现社会的公平性原则。所以对于代位求偿原则,应该明确在《保险法》的基础上将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今后保险人在制定特殊险种的费率厘定时,将保险人可能因为代位求偿而得到的赔偿条件计算入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之一后,保险人才有权获得代位求偿义务。

  第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代位求偿原则理念的转变,这就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拥有更多自由选择的权利。即是指,法律对于是否由谁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并不做过多的要求,而是进行较为宽泛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是直接取得代位求偿权,而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保险理赔时,约定保险人以何种方式取得代位求偿权。这种立法理念很好的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的关系,赋予双方自由协商的权利,从而促使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更好地履行协助义务,充分实现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美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限制[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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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祖平,孙圣林.保险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限制[J].保险研究,2003(1).

  6.巴秀丽.完善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建议[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1).

  7.张秀全.保险代位求偿权探析[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

  8.高霞.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及立法现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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