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金记账范围内、起付线以下的,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100元,市内二级医院200元,市内三级医院300元,非本市医院400元。

第四十一条 劳务工医疗保险在起付线以上属于基金记帐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为: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分别为95%、90%、80%;市外医院为70%。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的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分别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第四十三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下列费用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一)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年240元标准划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每医疗保险年度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或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符合出院标准、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其应出院仍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确认出院之日起全部由个人自付。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四十七条 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围产期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不含婴儿费用)由生育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生育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报销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自行到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有危及生命体征须就近抢救的除外;

(二)自购药品的,但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因工作原因、他人责任、本人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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