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下列规定缴交:
(一)在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6%缴交,个人缴交0.2%;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及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费用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其他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8%缴交,由个人或其他经费渠道缴交。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0.2%缴交。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方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交: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0.45%缴交,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3%缴交,个人按0.15%缴交。
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具体办法为:
(一)综合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个人缴交(或视为个人缴交)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或市社会保险机构缴交的部分, 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在职参保人,50%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在职参保人,60%计入个人账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退休人员,70%计入个人帐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五)、(六) 项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5%×70%计入个人账户;其他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二)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6元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1元划入门诊调剂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其余划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6元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1元划入门诊调剂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其余划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四)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为参保人发放《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由本人连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连续中断3个月内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在同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年度结束后,选择新的医疗保险形式的,其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以下方法计算:
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2,所得参保年限视同为其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时间;
由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6,所得参保年限视同为其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时间。
综合医疗保险转到住院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转到综合医疗保险或劳务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折算。
第二十七条 企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列入经费中,机关事业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缴纳。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可根据医疗保险费用收支平衡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例做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