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收益不能用作保障房

导语 公积金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近日有不少媒体开始对于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进行讨论,你认为公积金收益可以用于保障房吗?一般来说,公积金是做为买房者的个人私产,那么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否可以用于保障房?请见正文。

  公积金不是唐僧肉,当前的公积金主要是存在管理体制上的问题,以及加上我国近几年来房地产发展过热,工资增长远跟不上房价的上涨,普遍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等问题,但这并不成为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擅自挪用的理由。

  近来,饱受诟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已成媒体关注的热点。不少读者认为,公积金是老百姓委托政府部门管理的买房资金,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采用公权力擅自挪用,这是监管部门的最大失职。那么,公积金增值收益为何不能用于保障房建设?

  众所周知,公积金增值收益由两部分组成,即一部分是缴存人所缴存的资金放银行产生的银行利息,另一部分是将缴存人缴存的资金汇集,向购房者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公积金属于缴存人的财产,由公积金产生的一切增值收益也属于全体缴存人的财产。作为每个缴存人应该享受全部公积金增值收益,而现在缴存人只获得银行存款利息这一部分,另一部分被挪作社会保障房建设。

  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首先与国家法律冲突。国务院2002年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作了明确诠释,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那么,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公积金运行中滋生的,属不属于全体缴存人的私有财产呢?

  我国法律《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物权法》对私人的财产所有权都有明确界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毋庸置疑,从法律上看,公积金增值收益来源于公积金,没有公积金就没有公积金增值收益,同属全体缴存人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相反,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房建设,无法律依据,即使将国务院公积金《条例》作法律依据,但当它与法律冲突时,按照法律惯例应以上位法《民法通则》或《经济法》、《物权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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