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强制报废机动车公告(截止6月30日)

导语 深圳交警发布强制报废机动车公告,截至2016年6月30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1433辆、小型汽车3372辆、外籍汽车84辆、教练汽车3辆、警用汽车3辆须报废,详情点击查看本文。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1433辆、小型汽车3372辆、外籍汽车84辆、教练汽车3辆、警用汽车3辆(具体车号、车型等详见附件,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www.stc.gov.cn查询)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到我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等法律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即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明细表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6年4月1日

  各车型报废标准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 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机动车报废标准一览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

使用年限(年)

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汽车 载客 营运 出租客运 小、微型 8 60
中型 10 50
大型 12 60
租赁 15 60
教练 小型 10 50
中型 12 50
大型 15 60
公交客运 13 40
其他 小、微型 10 60
中型 15 50
大型 15 80
专用校车 15 40
非营运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 60
中型客车 20 50
大型客车 20 60
载货 微型 12 50
中、轻型 15 60
重型 15 70
危险品运输 10 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30
专项作业 有载货功能 15 50
无载货功能 30 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 20
危险运输品 10
其他 15
全挂车 10
摩托车 正三轮 12 10
其他 13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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