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3、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我市执行省统一制定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并根据省统一视同缴费指数表,制定我市薪级制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薪级制人员视同缴费指数具体计算办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另行制定,报省审定后印发实施。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4、关于“中人”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岗位)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014年10月1日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据国办发〔2015〕3号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按本意见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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