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棚改新政落定 最高允许增购10㎡

导语定了!深圳棚改拆迁赔偿比例最高为1:1.2 最多加购10㎡

  近日,深圳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棚改新政。针对棚改的政策适用范围、安置补偿标准、实施模式、房屋征收、用地出让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老旧住宅区成棚改政策主要适用范围

  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具备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条件之一的老旧住宅区适用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鉴定为D级危房的住宅区,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纳入棚户区政策适用范围。

  统一搬迁安置补偿奖励标准

  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以及两者相结合等方式,由权利主体资源选择。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面积1:1或者不超过建筑面积1:1.2的比例确定。

  同时,鉴于老旧住宅区面积偏小,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允许每套住房增购10平方米的面积。

  棚户区改造:政府主导 公益为先

  棚户区改造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主要通过拆旧建新的方式,由各区政府主导,以人才专营机构为主,其他企业可以参与。棚改项目的住宅部分除用于搬迁安置住房外,将全部用作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棚改与房屋征收有效衔接

  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因部分房屋产权人不明确导致项目改造难以顺利推进,进而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区政府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实施房屋征收。发现涉及违法行为的,区政府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地价如何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的计收标准根据建成后的房屋用途分别确定:

  (一)搬迁安置住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

  1、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中,用于安置补偿权利主体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2、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中,用于安置补偿权利主体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

  (二)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

  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权不归政府的,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

  3、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三)其他配套设施

  1、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

  2、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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