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没收处置违建指导意见 被没收违建将成国有资产

  深圳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44期公布了《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深圳市将没收违法建筑分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上违法建筑”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违法建筑”两种情形,在没收处置过程中,以区政府为主导,参照我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严格依法执行没收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者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组织具体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派员参加,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协助。

  没收违建将属于国有资产

  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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