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标准调整 减轻纳税人负担
导语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税负切实减轻。同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提升至10万元。
据深圳市税务局消息,7月26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深圳个体工商户业主等经营所得的定期定额征收率和应税所得率等标准进行调整,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负担,释放减税红利。
(一)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
(三)定期定额征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核定征收率的“起征点”调整为10万元,一是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的精神;二是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保持一致,方便纳税人申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核定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综合考虑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的竞争成本负担状况等因素,将除娱乐业外的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5%。
(五)定率征收方式
实行定率方式的,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与“起征点”以上的定期定额户税负保持平衡。
深圳市税务局提醒:
按原规定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退抵税;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深圳税务部门将通过系统自动为其办理抵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前往主管区局办理退税,税务机关将设置便捷通道和简易流程,协助纳税人完成。
内容来源于:深圳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