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驾、醉驾拟被列入运输物流失信“黑名单”

导语据发改委网站消息,8月1日,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

  毒驾、醉驾拟被列入“黑名单”

  《意见》明确,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3、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4、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5、 驾驶营运机动车1年内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20%情形超过3次或者1年内驾驶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6、 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30%以上或者1年内超载3次以上的驾驶人;

  7、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8、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

  9、1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情形超过2次的驾驶人;

  10、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

  1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人;

  12、 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黑名单”有效期

  《意见》明确,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国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黑名单”有效期结束前,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

  每季度首月15日前,认定生效的“黑名单”将于“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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