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深圳国六规定补充通知重点 部分汽车符合条件可转入深圳

导语经深圳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8〕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转入我市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深圳市。

  轻型汽车:

  根据《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一般指轻型汽油车,包含轻型汽油混合动力车。

  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一般指轻型柴油车,包含轻型柴油混合动力车。

  轻型汽车国五排放标准:

  轻型汽车国五排放标准指《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珠江三角洲区域:

  根据目前相关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包括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

  汽车产品合格证:

  汽车产品合格证指《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由机动车厂出具,如图。

  

  货物进口说明书:

  《货物进口证明书》是由海关签发的进口汽车凭证,如图。

  

  那么轻型汽车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到底以哪一规定为准?

  《补充通知》的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国六排放标准时间

  (一)2018年11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轻型柴油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二)2019年7月1日(含)起,在我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轻型汽油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转入我市规定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从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转出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或电子转出记录,在我市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二)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我市。

  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在我市注册

  登记规定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新车,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凭2019年6月30日前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我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二)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于2019年9月30日前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

  2017年1月1日前生产的或进口的机动车可通过登录机动车环保网网站自助查询排放标准信息http://219.141.229.198/ovehicle/queryOvehicle.jsp

  

  2017年1月1日后生产的或进口的机动车以该车的《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为准,清单上已备注该车的排放标准,同时清单上也有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的结果可判断该清单内容是否属实;如无《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可通过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查询(http://219.141.229.209/ve/vin/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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