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区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标准
导语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1.把持基层政权,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等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2.用犯罪所得资助办学或搞慈善救济捞取社会好名声,或以企业家的名义,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以完成资本积累,搞小圈子,为违法犯罪做保护伞的黑恶势力;
3.与当地社区、居委会、股份公司等基层组织相互勾结,形成垄断当地废品收购的黑恶势力;
4.区别于传统意义上以地缘关系形成的黑恶帮派,主要以老乡关系纠集,组织较为松散,犯罪类型较为单一的黑恶势力;
5.本地人纠集外省市户籍前科人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6.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闹事的黑恶势力;
7.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插手小区物业管理更换,进行圈地收费的黑恶势力;
8.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渣土倾倒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围标、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
9.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强迫签订借款合同,以虚假转账、签空白合同、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牟取利益的“套路贷”黑恶势力;
10.借助娱乐场所便利,在一定区域内控制代驾、出租车准入经营等黑恶势力;
11.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2.在城中村、居民小区、出租屋、麻将馆内组织非法赌博且数额特别巨大的黑恶势力;
13.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经营“地下钱庄”的黑恶势力;
14.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5.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拉拢、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6.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7.境外人员在我区设立公司、投资项目,披上“合法外衣”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8.境外黑社会特别是港澳黑社会入境违法犯罪、发展渗透,或在境外犯罪后潜逃我区的黑恶势力;
19.控制操纵路边乞讨人员、流浪汉等非法敛财的黑恶势力;
20.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21.在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高额回扣、吃差价、克扣押金的黑恶势力;
22.恶意插手医疗纠纷,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疗机构造成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23.盘踞在酒吧、网吧等人员密集、治安复杂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的黑恶势力;
24.煽动群众或组织社会人员违法上访、闹事的黑恶势力;
25.通过网络咨询、散发广告等欺骗手段引诱患者上钩、夸大病情、强迫交易、术中加价、暗中捣鬼侵犯患者健康和利益的黑恶势力;
26.非法养殖,非法排放污水、废气,非法倾倒有害固体垃圾,污染水源、土壤、空气的,破坏环保设施,侵害公众利益的黑恶势力。
举报奖励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材料与调查处理结果相符合的程度,给予2000-100000 元的奖励。有特殊贡献的,视情提高奖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