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规定

导语自2018年2月1日起,深圳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深圳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自2018年2月1日起,深圳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异地纳税人在深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异地纳税人在深圳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业务时需要准备资料如下: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2份;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1份。

   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依次点击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建筑服务)】栏目查看了解。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深圳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买房】可获取深圳买房条件、限购政策、二手房指导价查询入口、买房资格自测入口!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