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重要通知 这些民办学校要转公办

导语最近教育部和7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重要通知,明确了公办学校举办的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小初学校要进行规范,其中就包括转型为公办学校,具体详见正文。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参民”学校)进行部署。

  

  简单来说,就是有公办学校参与的民办小初学校要调整转公办、整改通过继续办、停办,具体的黑喵给大家划好了重点。

  适用对象

  《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

  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这些学校要转为公办

  “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备注:“六独立”指的是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

  这些学校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这些“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

  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全面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

  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

  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另外:

  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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