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是支持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下同)的职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二是支持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购房税款(包括购房契税等);三是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所购住房的贷款本息。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加大对职工的住房消费支持,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形成本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加大对职工购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一是支持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下同)的职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二是支持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购房税款(包括购房契税等);三是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所购住房的贷款本息。
二、持续加大对本市无房职工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
一是优化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业务办理要求,删除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规定;二是支持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无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增加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标准的条款,明确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租房提取可提取额度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整合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保持政策的整体性和完备性,将分散于我市已出台的各住房公积金补充文件中的提取政策纳入。如,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1号)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出资改造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住房,以及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适用相同提取政策等相关内容纳入。
四、其他调整内容
一是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更新老旧电梯;二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调整退休提取业务的年龄要求;三是优化部分提取业务服务,对职工线下办理租房提取或者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取消此前一年只能提取两次的限制,支持职工每月提取一次;支持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数字人民币钱包等。
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