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宝安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征集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12月12日发布了《关于《宝安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征集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1月12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1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请将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在信封上注明“宝安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86号(邮编518100),联系人:马楠,23212337。
二、电子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bacg@baoan.gov.cn,并在标题注明“关于宝安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右侧链接内(https://www.baoan.gov.cn/hdjlpt/yjzj/answer/47865)的意见征集表等提出建议意见。
宝安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坚持法治与自治、严堵与巧疏、有序与活力相结合原则,规范实施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优势,探索建立市容秩序管理融入基层社区治理的新机制、新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摊贩经营场所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统一划定和管理的摆摊销售经营活动的集中区域。
第四条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和管理应当体现公益性,可根据场所用地权属,引导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或用地权属单位等作为运维主体开展日常运维工作。日常运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摊贩经营场所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责。
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摊贩经营场所内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跨部门协调及监督考核,牵头开展市容管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监管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查处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宝安大队: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控,依法查处违法停车、占道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区域交通顺畅;
宝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摊贩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缺失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内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过期、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广告宣传合规性审查、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监管、指导工作。
第二章场所划定
第六条摊贩经营场所由街道统筹指导社区提出划定意向,结合划定的严禁区、严控区,经过现场调研、综合评估、征求意见后形成初步方案,提交社区党群联席会(居民议事会)充分议事协商后确定正式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根据辖区内占道摆卖的现状以及区域生活商业配套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对辖区摊贩经营现状的摸底调查工作。详细了解摊贩的数量、经营种类、分布区域以及经营时间等关键信息,宣传摊贩经营场所划定政策,引导其配合登记并纳入管理,明确是否愿意进入规划区域经营。经评估,认为有必要在辖区内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则形成划定意向报告,上报至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拟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周边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处等利益相关方,同时邀请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代表,共同对拟选址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点位开展现场调研,分析研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采取征求意见表、业主微信群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式,对拟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广泛征求周边商户、居民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好解释说明;对可行性意见建议,予以研究采纳。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结合现场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从社区需求、环境管理、经营业态等方面综合评估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划定的,制定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初步方案应包括: (一)划定区域详情。包括范围、面积、摊位数量以及初步设计规划; (二)经营规范。包括经营业态、经营时间; (三)管理制度。包括制定摊贩准入条件、退出机制及摊贩经营规范经营管理制度; (四)管理职责。包括日常管理主体及各相关方的职责分工; (五)消防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如拟定运维主体、涉及费用说明等。 第十二条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一)不得选址宝安区已划定的严禁区; (二)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
(三)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不得搭建永久性、不可拆卸移动的建(构)筑物和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公共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
(六)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三条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社区党群联席会(居民议事会)协商讨论初步方案,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参会代表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应在辖区显要位置将正式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根据核实处理结果对正式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将正式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布,同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章场所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正式方案内容,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对划定摊位区域进行布置。按需设置区域围栏、分类分区标识标牌、信息公开栏等,配备消防器材、垃圾桶、遮阳棚等基础设施,并在区域内设置相应便民告示。告示内容包括经营区域范围、营业时间、经营业态、管理主体、运维主体、有效期限、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六条根据正式方案中的摊贩入场机制,确定可入场摊贩。入场摊贩需与运维主体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和责任,如环境卫生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经营秩序责任等,方可入场经营。
第十七条运维主体应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三方责任书,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场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确定入场摊贩后,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优势,倡导摊贩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成立摊贩自治组织,制定自治公约,加强交流协商,逐步实现摊贩经营场所自治自律。
第十九条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两代表一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摊贩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未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取消。
第二十一条入场经营摊贩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合法经营、安全有序、文明和谐;
(二)应由本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摊位;
(三)在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产品、食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有序,销售的产品、食品应安全、卫生、无毒、无害;
(四)在规定摊位、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提倡使用清洁环保安全能源,产生油烟的须降低或者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工具,严禁高音宣传,不得产生异味、光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影响周围环境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划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摊贩经营场所内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市容管理等规定;
(二)超出划定经营区域、时间或业态范围经营;
(三)破坏市政、交通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划定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属于入场经营摊贩行为的,由运维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社区居委会予以清退,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线索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属于运维主体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
第二十三条摊贩经营场所正式启动运营后,依照“日管控、周排查、月总结”的工作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由社区居委会联合街道城管等相关部门,每周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经营场所的经营情况、环境卫生状况、消防安全情况等重点内容。同时,适时实地了解摊贩和居民的需求或建议,及时回应解决,防止舆情发生。
运维主体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开展一次经营场所运维情况总结汇报。对场所经营情况、安全与卫生状况、居民群众反馈需求与意见等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根据总结结果出台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范整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当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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