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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导语 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1月9日。

  深圳市盐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12月4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盐田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6年1月9日,群众可以通过右侧链接前往公告页面下方提交意见https://www.yantian.gov.cn/hdjlpt/yjzj/answer/47688

  盐田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疏堵结合、法治与自治并举、规范有序与激发活力并重的原则,规范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作用,探索建立市容秩序管理融入基层社区治理的新机制、新模式。

  第三条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应因地制宜,旨在有效疏导辖区内违规占道摆卖行为,弥补区域生活和商业配套不足,形成秩序井然、充满活力的经营环境,满足市民便利化、多元化的生活需求,提升城市精细化治理水平,助力全面建设全球一流现代化创新城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摊贩经营场所,是指街道办事处遵循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统一划定并管理的集中经营区域。

  第五条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和管理应体现公益性,可根据场所用地权属,引导相关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企业或用地权属单位等作为运维主体开展日常运维工作。日常运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摊贩经营场所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一)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摊贩经营场所内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强化部门联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并负责市容管理、绿化环卫监管;

  (三)盐田公安分局负责治安秩序监管;

  (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盐田大队负责查出周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五)盐田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管;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知识产权的监管等工作;

  (七)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盐田管理局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监管与指导工作。

  第二章 场所划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委会提出划定意向,经现场调研、征求意见、综合评估后形成初步方案,方案提交社区居民议事会充分议事协商并通过后确定为正式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定。由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社区居委会结合辖区占道摆卖和区域生活商业配套情况,对辖区内摊贩经营现状进行摸底调查,包括摊贩数量、经营种类、分布区域、经营时间等信息,如有划定意向的,应报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应组织拟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周边业委会、物业管理处等利益相关方,以及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代表,对拟选址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点位开展现场调研,分析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采取征求意见表、业主微信群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就拟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广泛征求周边商户、居民的意见建议。对提出的反对意见应做好解释说明;对可行性建议应予以研究采纳。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结合现场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综合评估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划定的,应制定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初步方案。

  第十二条初步方案应包括:

  (一)区域范围、场地面积、摊位数量;

  (二)场所设置具体安排和效果图;

  (三)经营业态与经营时间;

  (四)摊贩入场、轮候和退出机制;

  (五)拟定运维主体;

  (六)运维管理要求;

  (七)涉及费用说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摊贩经营场所选址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选址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土地;

  (二)不得选址位于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干线型主干道及两侧、城市主干路及两侧;

  (三)距离地铁出入口50米范围内,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

  (四)不得选址机场、口岸、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周边;

  (五)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

  (六)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七)不得搭建永久性、不可拆卸移动的建(构)筑物,不得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八)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公共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人行道及公共场地;

  (九)不得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十)不得占用人行隧道、涵洞;

  (十一)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组织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对初步方案进行协商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方案。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在辖区显要位置对正式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并根据核实处理结果对正式方案进行优化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将正式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布,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第三章 场所管理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正式方案统筹安排,对划定摊位区域进行布置。按需设置区域围栏、分类分区标识标牌、信息公开栏等,配备消防器材、垃圾桶、遮阳棚等基础设施,并在区域内设置相应便民告示。告示内容应包括经营区域范围、营业时间、经营业态、管理主体、运维主体、有效期限、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七条 根据正式方案确定的摊贩入场机制,确定可入场摊贩。入场摊贩需与运维主体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后,方可入场经营。

  第十八条 运维主体应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签订三方责任书,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求,落实场所环境卫生、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日常检查和管理。

  第十九条确定入场摊贩后,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优势,倡导摊贩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引导成立摊贩自治组织,制定自治公约,加强交流协商,逐步实现摊贩经营场所自治自律。

  第二十条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广泛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对摊贩经营场所的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居民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未达标且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取消。

  第二十二条入场经营摊贩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合法、安全、有序、文明经营;

  (二)应由本人经营,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摊位且一人最多只能申请一个摊位;

  (三)在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产品、食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合法有序,销售的产品、食品应安全、卫生、无毒、无害;

  (四)在规定摊位、规定时间内经营,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五)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提倡使用清洁、环保、安全能源,产生油烟的须降低或者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使用存在较大风险的生产工具,严禁高音宣传,不得产生异味、光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影响周围环境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划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调整时,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摊贩经营场所内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市容管理等规定;

  (二)超出划定经营区域、时间或业态范围经营;

  (三)破坏市政、交通设施,占用消防通道;

  (四)向道路、市政雨水系统倾倒废水、生活垃圾或其他污染物;

  (五)违法使用扩音装置招揽生意。产生噪声污染,产生灯光污染及产生油烟、异味;

  (六)不得私拉水、电;

  (七)不得随意占道、乱堆乱放、扩大经营面积、超时间经营。

  (八)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不及时清理垃圾;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划定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属于入场经营摊贩行为的,由运维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报社区居委会予以清退,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线索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置;属于运维主体责任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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