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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龙岗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25 年 11 月 25 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就《龙岗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5年11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公告,就《龙岗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该办法的制定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情况,旨在规范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与管理,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市容环境。

  意见征集相关信息如下:

  征集时间:2025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

  征集方式: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 lgcgjc@lg.gov.cn;二是通过信函寄至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中路 2 号附楼 406 室(邮编 518000),信封需注明 “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咨询办公电话为 0755-28949429、0755-28949419;三是点此前往公告发布页面提交意见

  相关附件:《龙岗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龙岗区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营造整洁、有序、优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含大鹏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岗区、大鹏新区范围内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摊贩经营场所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原则,统一划定和管理的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第三条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疏导占道摆卖现象、弥补区域生活和商业配套不足为目的。

  第四条摊贩经营应当在不污染城市环境、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交通秩序、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坚持有序、品质、安全的原则,分时分类分场景开展,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基层治理优势,探索建立市容秩序管理融入基层社区治理的新机制、新模式。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道开展占道经营综合整治、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等工作,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在占道经营综合整治、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等方面依法履职。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对经营主体销售的商品品种、质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油烟污染、商业经营活动及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使用设备、设施产生的社会生活噪音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黑恶势力干涉摊贩经营、收取保护费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暴力抗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区交警部门负责对无牌无证、非法改装电动三轮车和机动车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区政数、区卫生健康、住建、商务等其他部门依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摊贩经营区域的具体划定、调整、取消和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区域的准入准出条件及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第六条推行行业自治、区域自治、居民自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摊贩经营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第二章 场所划定

  第七条 原则上限于在城中村、经营主体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和其他城市空地设置摊贩经营场所。

  第八条摊贩经营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选址于规划确定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干线型主干道及两侧、城市主干路及两侧,不得选址机场、口岸、火车站、高铁站等重要门户和交通枢纽周边;

  (二)不得距离地铁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不得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医院200米范围内;

  (三)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环境,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破坏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影响交通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防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四)占用公共部位、公共空间或业主共有部位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保持摊点设置用具(如遮阳设备)美观、统一,搭建的设施应当具备临时性、可拆卸、可移动的特点,确保设施安全、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搭建永久性、不可拆卸移动的建(构)筑物和乱拉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六)根据实际需求配置环卫、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照明、监控等配套设施。设置相关配套设施如需审批或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

  (七)以划线、立牌、图标、公告等方式设置明显的标识标志,公示责任主体及责任人、经营业态、经营时段、区域范围、摊位数量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摊贩经营场所以街道为区域进行布点。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流动摊贩数量、摆卖业态、可疏导区域等情况进行调研,并对辖区流动摊贩进行登记。在摸清底数和需求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分类型、分步骤、多举措开展摊贩疏导工作。

  第十条社区工作站提出摊贩经营场所的划定意向,开展现场调研和公众意见征集,综合评估划定摊贩经营场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确定划定的,制定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初步方案应包括:

  (一)区域范围、场地面积、摊位数量;

  (二)场所设置具体安排和效果图;

  (三)经营业态、经营时间;

  (四)摊贩入场、轮候和退出机制;

  (五)拟定运维主体;

  (六)运维管理要求;

  (七)涉及费用说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初步方案提交社区党群联席会(居民议事会)充分议事协商后确定正式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定,并由街道办事处对外发布,同时抄送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正式方案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社区工作站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正式方案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摊贩经营场所的设置期限每期不超过12个月。设置期满前1个月,街道办事处应当综合商业布局、居民需求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新一轮设置。

  第三章 场所管理

  第十四条 摊贩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应当坚持公益导向、保障可持续运营的原则,在确保公益性优先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补偿与适度激励制度。

  第十五条摊贩经营场所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用地权属单位、物业单位或第三方管理单位,负责摊贩经营场所的日常管理。

  责任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受理申请,有进驻意向的人数超过摊贩经营场所内摊位数量的,可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公平、公正确定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街道办事处要求统一收集摊点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业态、经营所需相关证件、摊点责任承诺书等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登记存档;

  (二)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保洁人员及垃圾收集容器,定期对疏导点进行清扫,保持疏导点区域整洁,无乱扔垃圾、纸屑等,无污水、污迹,无乱堆放杂物;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油烟、噪声等污染的检查和管理;

  (四)监督经营摊点文明、诚信经营;

  (五)采取措施保障疏导点的消防安全、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制定人群疏散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六)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配套好油烟收集管道、油烟净化设施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做好设施的日常运维及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在摊贩经营场所内设置经营摊点的单位、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场所管理制度,合法、规范、文明经营,依法申领相关营业资格证件,签订摊点责任承诺书,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办理健康证;

  (二)保持摊点干净、整洁,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污迹;

  (三)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摊点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降低油烟、噪声等污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干扰周围环境及他人正常生活;

  (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六)在规定摊位、规定时间经营,不得随意更换经营地点,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摊位;

  (七)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需要对划定摊贩经营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并恢复原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区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摊贩经营场所的具体特点,按职能细化各项检查、监管措施,建立健全巡查、监督考核等长效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摊贩经营活动全面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对违规行为加强教育、告诫、引导。

  摊贩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由街道办事处对摊贩经营场所划定和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业态经营情况、市民满意度、市容环境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鼓励将智慧化管理手段运用到日常监管中,用好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城市治理向智慧化、规范化、服务化转型。

  第二十一条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违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摊贩经营场所的责任主体或经营主体不履行法律法规、本办法或摊贩经营场所管理制度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街道办事处有权取消其运营、经营资格。涉嫌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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