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者要求的(符合前两项条件的,可先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名单社保局将通过信息共享渠道发送至失业登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