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须知
更新时间:2011-11-16 16:26:01
一、 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二、 转入条件
1、返回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经深圳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户籍随之迁入深圳,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3、经深圳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深圳户籍人员;
4、在我市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已在我市缴费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
三、 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社会保障卡原件;
3、 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 异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 办理转移部门
参保人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窗口。详见办事易文章:深圳市各区社保局(站)联系方式>>>
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办事流程图
温馨提示: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的了解信息,建议您浏览相关页面: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出须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