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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须知

更新时间:2011-11-16 16:26:01

  一、 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二、 转入条件

  1、返回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经深圳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户籍随之迁入深圳,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3、经深圳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深圳户籍人员;

  4、在我市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且已在我市缴费的非深圳户籍参保人。

  三、 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社会保障卡原件;

  3、 填写《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 异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四、 办理转移部门

  参保人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窗口。详见办事易文章:深圳市各区社保局(站)联系方式>>>

  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入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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